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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企业高级工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培训形式、方法要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
  要因地、因人、因工种制宜,采取举办学校、培训中心训练班或以师带徒、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不论采取什么形式,都必须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为依托,鼓励和提倡岗位自学成才。
  理论教学要采取上课、辅导和自学、讨论相结合的方法。技能训练,首先要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采取师傅传授技艺和岗位练兵相结合的方法,注意结合生产和技术革新的任务进行。应确保培训质量。对经过培训、考试,在一些课程和训练项目上合格的工人,可以发给培训结业证。经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确认,对符合高级工技术等级标准的人员,可在考工时免试。
  五、加强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
  要充分发挥大中型企业培训中心的优势,搞好高级工培训;有条件的职工大学、职工学校、技工学校等应积极承担这方面或其中一部分的任务。各部门、各地区建立的高级技术培训中心,要积极承担本行业,本地区主要工种和关键岗位人员的高级技术培训任务。
  要选配必要的具有较丰富生产和教学经验的专职教师;聘请有一定技术理论水平、较高技艺和传授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技师、“技术能手”,担任技术理论和技能训练的兼职教师。
  六、制定考核政策及有关措施
  高级工考核,应按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要求进行,由各级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经考核合格,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颁发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作为上岗和晋升的必要条件,并可在全行业通用。
  企业应制定必要的政策和措施,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对按岗位需要自学成才,取得高级工证书的人应予以奖励。
  大中型企业在加强劳动与技术管理时,应确定和公布需要高级工操作的设备(岗位)或产品范围,逐步做到没有高级工合格证者,不得操作这些设备或加工这类产品。这项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共同负责监督、执行。
  七、加强指导与宏观管理
  高级工培训工作专业性很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加强指导和管理,把高级工培训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的专业人才培养规划,组织制订本地区、本部门主要工种高级工培训指导性的计划,统筹安排,按专业工种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培训分工,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本地区、本部门主要技术等级结构的比例要求,供企业制定培训计划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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