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实施JB4708-92《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的意见的通知
(1992年12月12日 劳锅局字〔199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JB4708-92《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焊评》标准)已颁布实施。在此标准颁布前,各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已按原《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及有关标准做了大量的焊接工艺评定工作,对保证压力容器焊接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焊评》标准和原《容规》及有关标准对焊接工艺评定要求存在的某些差异,为减轻企业负担和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对《焊评》标准颁布前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不是一概作废,而是区别情况、不同对待。经与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研究,现就实施《焊评》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须对旧的焊接工艺评定认真进行清理整顿,按以下要求分别处理。清理整顿完成后,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写出书面总结,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后存档备查。
1.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焊接工艺评定应予作废。
(1)“焊接工艺指导书”不是由本单位(即施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拟定的。
(2)评定的试件不是由本单位焊工施焊的。
(3)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是引用外单位的《不包括委托外单位做的化学成份分析、机械性能和金相检验项目)。
(4)有些单位在焊接工艺评定过程中,由于执行有关规章、标准不严,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诸如:拉伸、弯曲试样数量不够;试样加工不符合要求;拉伸、弯曲、冲击试验不合格,又在原试件上取样复验;弯轴直径不符合要求或未对准焊缝中心等问题。
(5)国外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不符合《焊评》标准附录B中B8条规定的。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焊接工艺评定,经补做评定试验项目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1)对要求冲击韧性试验的焊接工艺评定,若原焊接工艺评定中未做冲击韧性试验,或已做过但试样缺口为“U”型的,可在原试件上取试样补做“V”型缺口冲击韧性试验;也可采用原评定的焊接重要因素和补加因素重焊试件,补做“V”型缺口冲击韧性试验。
(2)对不同钢号组成的焊接接头,当有冲击韧性试验要求时,应做两侧热影响区的冲击韧性试验,未做或只做一侧的,可按本文的2(1)要求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