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对举办就业训练班、职业技术培训班工作加强管理的意见
(1990年12月29日 劳培字〔199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近年来一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了各种就业训练班和职业技术培训班,这对安置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举办就业训练班、职业技术培训班的制度尚不健全,管理上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促进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既调动社会各方面开展职业技术培训的积极性,又利于加强对全社会劳动力的管理,现对举办就业训练班、职业技术培训班的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举办就业训练班、职业技术培训班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其它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举办就业训练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都要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师资队伍、教学和实习场地,以及教学计划、大纲、教材、教学管理制度等办学条件,以保证教学质量。
二、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面向社会招生而取得就业或技术等级资格的各种就业训练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应先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对办学条件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班。各类就业训练班、职业技术培训班刊登招生广告,应按照国家工商管理局1988年88号文件精神,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或张贴。
面向本行业、本企业举办的以提高在职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培训班,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行确定。
三、严格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国务院批准的《
工人考核条例》。各种就业训练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学习期满后,要严格进行考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发给毕(结)业证书。经相应的工人考核组织根据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要求,进行技术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核,合格者按本地区、本部门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颁发《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四、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做到为政清廉。在审批举办就业训练班、职业技术培训班和其招生广告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办学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提高收费标准,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劳动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