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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采用锅外水处理方法的锅炉,水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进行调试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并出具调试报告。调试后的水质应符合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水质标准和本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锅炉给水、锅炉及蒸汽品质指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第十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数量、参数、水源情况和水处理方式,配备专(兼)职水处理人员。
  第十一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参数和蒸汽品质的要求,对锅炉的原水、给水、锅水的水质及蒸汽品质定期进行分析。每次化验分析的时间、项目、数据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应详细填写在水质化验记录表上。
  第十二条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做好停炉保养工作,防止锅炉腐蚀。
  第十三条 低压锅炉化学清洗时,应按照《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电锅炉化学清洗时,应按照《锅炉化学清洗导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水处理人员

  第十四条 水处理人员应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且无色盲。
  第十五条 专职或兼职的水处理人员都应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的《锅炉水处理人员操作证》(见附录一)才能独立操作。
  水处理人员的考核及复考工作由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管理。考核的内容应符合《锅炉水处理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见附录二)的规定。
  第十六条 水处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本规则及《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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