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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0]22号 2000年7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认真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部分地区采取的措施不够得力,清理整顿工作进展缓慢,城市出租车市场非法营运车辆猖獗问题仍很突出,乱收费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出租汽车企业内部经济关系不够合理、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加之为适应国际市场价格变化,近期国内成品油价格多次上调、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增加,对出租汽车经营带来一定影响。为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深入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领导,继续抓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坚决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正常的营运秩序。
  (一)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从今年八月起至今年年底前,统一部署,开展一次取缔非法营运活动的专项治理。凡未经建设或交通部门核发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的出租车辆,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财政、物价、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出租汽车运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运营者的合法权益。今后凡开征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通知》的规定严格按程序报批。
  二、采取措施,合理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和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运营者负担
  对于出租汽车行业因油价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营运成本,各地要在核定营运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车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一)适当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各地调整价格或计价结构,应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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