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7]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5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促进油料生产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7]1010号)精神,切实加强食用植物油市场准入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测,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散布虚假信息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食用植物油是城乡居民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加强流通领域食用植物油监管,对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部署上来,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食用植物油市场监管工作,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登记管理,严把食用植物油市场主体准入关
各地要进一步严格食用植物油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始终坚持先证后照,对未经前置审批的注册申请,一律不予登记;对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活动的,坚决按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处理。同时,在企业年度检验中,把从事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的企业作为检查重点,加大对食用植物油企业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