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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1986年4月16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 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2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 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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