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事业费包干试行办法
(1986年9月22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一、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农牧渔业(以下简称农业)科研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的事业费由国家拨给,实行包干制,鼓励和支持各科研单位广开经费来源,积极增加收入。
三、国家对农业科研单位的事业费,每年核定一次,实行与任务挂钩的经费包干,部按照农业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试行经费的分类管理。
四、部根据国家核定的农业科研事业费预算,包干到院,按任务核定到所。院可从包干总经费中抽出10_20%,根据所属各研究所的任务和发展重点进行调剂。
五、国家对农业科研事业费预算拨款的增长额度,由部统一调节,仍用于部属科研单位以及农牧渔业综合性科研工作。
六、各科研单位的事业费,按核定的额度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七、各科研单位在完成核定的任务外,还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纯收入不超过当年包干事业费10%的,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的部分,一半留给单位,一半冲抵下一年度的事业费拨款。单位留用部分用作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八、农业科研单位的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分类规定如下:
(一)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和技术基础工作,收入很少的单位,三项基金的比例分别为60%、20%、20%;
(二)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在完成国家任务外,还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单位,三项基金的比例分别为55%、20%、25%;
(三)从事应用技术及部分开发研究,收入来源比较相对稳定的单位,三项基金的比例分别为:50%、20%、30%。
九、科研单位虽取得合理收入,但没有完成核定的任务,原则上不能提留三项基金;如有特殊情况需申明理由,报上级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