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改革技术推广工作
22、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逐步把县科研、农技、植保、经作、土肥、种子、农干校等农业推广机构结合起来,建立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实行试验示范、培训、推广三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向综合性农牧渔业技术推广中心发展。乡、村要办好综合技术服务组织,并鼓励试办农民合作服务机构。以县为重点建成上下相通、左右相连的技术推广体系和服务网络。
23、农业推广机构要根据当地生产发展规划和当前生产的迫切要求,积极配合生产管理部门做好技术服务工作。调整服务内容,扩大技术服务范围,注意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由生产中的技术指导向产前和产后的技术服务发展;由单一的种植业技术指导向农林牧副渔业、农村环保和生产等综合技术指导发展;由技术推广向推广和经营相结合发展。经营范围应主要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
24、改变过去单纯用行政手段推广农业技术和全部无偿服务的作法,通过宣传、教育,运用经济手段,实行技术低偿或无偿服务。推广机构为推广新的技术所经营的新品种、必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以及产品加工、贮运等业务,有关工商、财税供销管理部门应给予支持。
25、农业推广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定岗、定责,同经济效益挂钩,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县推广中心通过考试、考核选拔的办法,为乡、镇招聘录用农民技术员,由地方财政或乡镇企业收入给予适当补贴。也可从办经济实体和开展有偿服务收入中开支。
26、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费仍由国家拨给,实行包干。通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和兴办经营实体增加收入,以增加推广工作的实力和活力。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发展推广事业,装备必要的推广手段和设备,其余用于集体福利和奖金。
七、加强科技队伍的建设
27、重视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增加智力投资。对科研管理和推广人员要建立正规的定向进修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通过国内进修、短期培训、出国学习等方式进行培训,特别是对中青年科技骨干,要重点培养,不断补充新知识,提高素质。逐步形成学科带头人、管理和推广专家的梯队。
28、农业科研、教学单位要逐步实行科技人员聘任制,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推广单位的科技人员互相聘任兼职或开展协作研究以促进知识交流。科技人员在本单位不能发挥作用的,应鼓励向能发挥作用的单位流动,做到人尽其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