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农牧渔业部和地方农牧渔业厅要多方集积资金,建立行业技术发展基金和农业科学基金,主要用于开发性和基础性研究。其资金来源:从农产品技术改进费,乡镇企业税收部分拨给一定比例的经费;有偿合同的偿还部分;冲抵的事业费部分;国家专项基金以及国内外捐赠等。基金的使用根据农牧渔业科技发展规划,面向社会,接受各方面的申请,组织同行评议,择优安排或者实行招标。
14、农业科研和教学单位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要根据国家和部门发布的“科技指南”,由单位或个人向各类基金管理部门申请资助。
15、短期内可取得经济收益的技术开发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实行部分偿还或全部偿还的有偿合同制,由委托单位提出任务,承担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取得经费资助。
16、农业科研计划实行国家、部门和地方两级管理,列入计划的项目,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按合同专项管理。国家和农牧渔业部的科技计划属指令性计划,项目要通过专家论证,择优选取或实行招标确定承担单位,执行时,年初要有进度计划,年末有总结和经费决算。
17、农业科技项目既要有单项的、学科的,也要有宏观的、综合的。应重点围绕商品生产,组织一批对发展生产或形成新兴产业有重大意义的成套项目,把科研、引进、中试、标准、开发、推广等环节统一协调起来,使科学技术迅速地转化为生产力。农业商品基地建设要依靠科学技术,把智力开发和科技服务条件的建设纳入基地建设计划。
五、积极开拓农业技术市场
18、积极开拓农业技术市场,疏通科技成果流向农业生产的渠道,改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全部无偿转让科技成果的作法。物化的技术产品可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知识性技术成果采取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入股等形式,组织技术经营。
19、鼓励各类农业科研机构与企业或农民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或与外贸和生产供销部门结合,建立产、供、销的经济实体,发挥科技的先导功能和后劲作用,通过经营促进生产,推动科研,增加收入。农业科研单位经营自己的研究成果,有关部门应给予扶持,提供贴息或低息贷款,按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允许定编后的富余人员兴办其他产业。
20、对于社会效益很大而又难于控制的某些技术成果,很难从市场上得到相应收入,各级生产主管部门要通过技术市场进行选择,组织交流和推广,并给予科研单位、推广单位和科技人员相应的报酬和奖励,此项资金由生产主管部门向政府提出专项申请解决。
21、一切科技成果要强调科学性,特别是农业科技成果更要注意地域性和适应性,出售或转让的一切技术成果都应经过严格审定,要对生产负责,对农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