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农业科研单位、高等农业院校和技术推广单位“三农”密切协作,围绕各自任务,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发挥农业科研、教育、推广工作三结合的整体功能。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农牧渔业商品基地建设和重大建设项目,把上述三方面的技术力量组织起来,更有效地为农业生产服务。
7、各级研究机构,在完成国家和部门任务的前提下,要利用自己的优势,积极承担其他部门委托的任务,发展多种形式的协作和联合。
三、简政放权,扩大研究所自主权
8、各级农业科技领导部门要简政放权,加强宏观管理。要调查分析经济、科技、社会的需求动向,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发展战略及其相关的技术政策,做好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上级主管部门对科研单位主要管:院、所领导班子建设,核定人员编制、机构建制和职数;通过安排国家和部门重点任务、科研事业费和基建投资来加强对科研单位的方向和任务的宏观控制;检查督促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和综合考核。
9、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和任期制。扩大研究所的自主权。所长全面领导研究所的业务、行政、财务、人事和经营工作。所长一般不宜兼任研究室主任或课题主持人。相应扩大课题组长的职权,课题组可以由组长聘请人员或自由组合。
10、加强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所务会议制度。一切重大问题经所务会议讨论后,由所长作出决定。聘请有关科学家组成所学术委员会,对研究所学术和科研业务方面的工作进行评议、咨询和参谋。
11、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院、所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科研计划完成情况,取得科研成果和培养人才的数量和质量,科技成果的效益,组织管理水平,科研、生活条件的改善以及财务收支情况等。成绩显著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四、改革经费和计划管理
12、农业科研和推广机构的事业费由国家拨给,实行包干制。提倡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向农业科学技术投资。
对农业科研单位的事业费实行与任务挂钩的经费包干,并按照不同类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广开经费来源,积极增加收入。
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机构,都要定任务、定编制,鼓励这些单位在完成规定的任务外,积极承担社会横向任务和从事一定的技术开发性工作,在服务于社会同时取得的经济收入,除按国家规定冲抵下一年度单位的事业费拨款外,留给单位的大部分用作发展基金,部分用作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