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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
 ([86]工商223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文]第四条第五款“其它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的精神,按照业务归口,外国广告企业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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