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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科学基金暂行办法

  第九条 青年科学基金实行限额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每年在受理申请前公布计划资助名额。每项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申请经费限于和《申请书》所报研究内容直接有关的支出。申请者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已有研究条件的基础上编报经费预算。
  第十条 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经费按研究工作进度,分年度核拨至受资助者所在单位,由单位监督使用。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和财务手续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者获准资助后,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受资助期间因故中止研究工作,须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同意。未能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或擅自中止工作者,须退还全部拨款,已支出部分由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偿还(如属不可抗拒的原因,仅退回余额)。受资助者如调动工作,而调入单位确能保证原课题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经有关科学部同意,可将经费转至新单位。
  第十二条 受资助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研究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要认真写出研究工作总结,并附科研成果资料、有关论著及经费决算(各一式三份),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资助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标注、登记、评价和管理。
  第十三条 受资助者一般只能得到一次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如需继续支持,可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受资助者进行考查,成绩优异者,将给予奖励,并向有关单位提出继续支持其研究工作的建议;在其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和推荐人应关心、支持受资助者的成长,对其研究工作和经费使用加强指导和检查,并在年度工作报告和研究工作总结上认真负责地填写评价意见。所在单位应保证受资助者的基本研究条件。
  第十五条 对于有重要意义的全国性青年学术交流和青少年科学教育活动,青年科学基金有选择地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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