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科学基金暂行办法
(1986年10月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发现和培养人才,促进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脱颖而出,根据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通知》,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的经费,设立青年科学基金。
第二条 青年科学基金面向全国,用以资助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的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
第三条 青年科学基金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岁);
(二)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同等水平),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三)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可望成为未来的学术带头人;
(四)研究课题新颖,研究方案切实可行。由申请者担任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以青年为主;
(五)学风端正,工作勤奋。
第四条 青年科学基金鼓励青年科学工作者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新的探索;鼓励跨学科、跨单位的合作研究;对在边远地区或艰苦条件下进行开拓性研究的青年,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青年科学基金实行专家推荐、择优支持的原则。申请者需由两名教授(或同级高级职称)推荐。推荐者应认真负责地介绍申请者的业务素质、研究能力和科学作风。
第六条 在国外进修、符合资助条件的青年科学工作者,可在回国前提出申请。获准者,回国落实工作单位后予以资助,批准有效期一年。
第七条 青年科学基金的推荐者和申请者要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定的格式,认真填写《推荐书》和《申请书》(各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已设立青年科学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可在本部门、本单位的申请者中,择优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推荐,并书面说明评审情况和部门意见。
第八条 青年科学基金《推荐书》和《申请书》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受理、初审,学科专家评审组评审,必要时组织答辩或现场调查,进一步核查申请者的业务素质和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