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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四)工矿企业的污水治理,除少数大型企业或远离城镇的企业单独治理外,其他能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由以企业单独治理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城市汇水区为单元的区域综合治理为主。对汇水区内的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对重金属和难生物降解的有毒污染物应从严控制,进行单独处理,一般不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对不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其他废水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由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工业废水排入城市管网之前,应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其水质符合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放标准(即接管标准),以保证城市排水管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提高处理厂的处理效率。
  (五)城市人民政府要随着城市经济发展相应增加投资,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快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综合治理的资金渠道。
  (六)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尚不完善的地区,应加快规划和建设。在近期尽快普及和健全城市排水管网系统,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同时根据污水量和受纳水体的功能及净化能力,抓好主要污染源的厂内治理。
  (七)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和设计,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城市地理和地质环境、受纳水体功能与流量、污水排放量和污水资源化等因素选择厂址,确定建设规模、处理深度和工艺流程。污泥处理是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污水处理同步实施。在污泥处理中应充分考虑沼气、余热和肥效的综合利用。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技术运行情况和出水水质的管理、监测和检查,保证出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审定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以环境影响分析和投资效益分析作为依据。 
  (八)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应按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规划。限于我国当前财力和能源条件,近期一般以一级处理为主,在有条件和实际需要的地方,可以采用二级以上的处理工艺。
  (九)积极开发和研究高效、低能耗和能源部分自给的人工生物处理等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流程,以节约投资、降低维护费和运行费。
  (十)在进行污水处理规划设计时,对地理环境合适的城市,尤其在中、小城市和干旱、半干旱地区,应首先考虑采用荒地、废地、劣质地以及坑塘淀洼,建设多种形式的氧化塘污水处理系统。在有条件的城市,应发展氧化塘与其他人工处理相结合的处理系统,以提高处理效果、降低能耗,并开展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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