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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九)根据湖泊、水库不同的功能要求和水质标准,采取措施防止富营养化的发生和发展。对已受污染的湖泊、水库,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调水方法降低单位容积的纳污量,或通过污水截流和处理等技术措施,达到消除污染的目的。对已处于中等营养状态的湖泊、水库,应严格控制氮磷的入湖、入库量,并对湖泊、水库内的水环境进行综合治理。
  (十)以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源的地区,在集中开采地下水的水源地、井群区和地下水的直接补给区,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划定地下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内禁止排放废水、堆放废渣、垃圾和进行污水灌溉,并加强水土保持和植树造林,以增加和调节地下水的补给。
  (十一)防治地下水污染应以预防为主。在地下水水源地的径流、补给和排泄区应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网,对地下水的水质进行长期连续监测,对地下水的水位水量应进行定期监测,准确掌握水质的变化状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可能造成水质恶化的因素。对地下水水质具有潜在危害的工业区,应加强监测。
  (十二)保护地下水资源,打井应有统一规划,禁止乱打井,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地下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地下水应首先满足生活饮用水的需要。
  (十三)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区,应认真查明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确定污染的来源及污染途径,及时采取控制污染的措施与治理对策(如消除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人工回灌,限制或禁止开采等)。
  (十四)已形成地下水降落漏斗的地区,特别是深层地下水降落漏斗地区及海水入侵、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区,应严格控制或禁止开采地下水。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拦蓄的地表水或其他清洁水进行人工回灌,以调蓄地下水资源。
  (十五)控制农业水源污染。合理使用化肥,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研究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并发展以虫治虫,以菌治虫等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以防止和减少农药(包括农田径流)对水体的污染。
  二、城市污水治理的技术政策
  (一)城市应制订污水综合治理规划,规划中应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发展、水资源数量、污水增长量、水环境目标等因素,以及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把城市污水综合治理、输送排放系统、净化处理系统(包括自然净化)和污水再利用系统的规划作为主要内容。
  (二)对城市或地区内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城市或地区在分配污染物削减量时,应考虑各排污单位的工艺设备、技术条件、管理水平以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逐步削减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纳入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新建卫星城镇、经济开发区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应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同步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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