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中应充分考虑自然生态条件,除保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等用水外,还应保证在枯水期为改善水质所需要的环境用水。特别是在江河上建造水库时,除应满足防洪、发电、城市供水、灌溉、水产等特定要求外,还应考虑水环境的要求,保证坝下最小流量,维持一定的流态,以改善水质、协调生态和美化环境。
(三)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严防污染。对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地下水及输水河道,应分级划定水源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设置污水排放口、开辟旅游点以及进行任何有污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污水排放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体环境质量标准,以保证保护区内的水体不受污染。
(四)厉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方针。加强农业灌溉用水的管理,完善工程配套,采用渠道防渗或管道输水等科学的灌溉制度与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的利用率。重视发展不用水或少用水的工业生产工艺,发展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和废水回收再用等技术,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在缺水地区,应限制发展耗水量大的工业和农作物种植面积,积极发展节水型的工农业。
(五)流域、区域水污染的综合防治,应逐步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对流域内的城市或地区,应根据污染源构成特点,结合水体功能和水质等级,确定污染物的允许负荷和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目标,并将需要削减的污染物总量分配到各个城市和地区,进行控制。
(六)根据流域、区域和水质管理规划,允许排入污水的江段(河段)应按受纳水体的功能、水质等级和污染物的允许负荷确定污水排放量和污水排放区。污水排放区应选择水文、水力和地质条件以及稀释扩散好的水域,其污水排放口和排放方式的设计,应进行必要的水力试验。特别是对重要水体,应以水力扩散模型为依据进行设计,防止形成岸边污染带和对水生生态造成不良影响。
(七)对较大的江河,应根据水体的功能要求,划定岸边水域保护区,规定相应的水质标准,在保护区内必须限制污水排放量。对已经形成岸边污染带的江段,应对排放口的位置及排放方式进行调整和改造,或采取其他治理措施,使岸边水域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
(八)位于城市或工业区附近已被污染的河道,应通过污染源控制、污水截流与处理、环境水利工程等措施,使河流水质得到改善。对已变成污水沟的河段,要通过污染源调查,制订综合治理规划,分期分批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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