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强企业技术进步的压力和活力
1、大中型工业企业和企业集团必须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可以充实自己已有的,可以与现有独立院所、高等学校建立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但目前主要应吸收现有独立院所进入企业;
2、新组建的各企业集团,应积极吸收独立院所参加;
3、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后的科研、设计单位仍继续享受原税收待遇,技术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这类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转让技术成果也暂免征所得税;
4、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后,企业或企业集团向银行申请的技术开发专项贷款,可由本项目实现的利润分期在税前还本付息;
5、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从留利中逐年增加技术开发资金。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设计单位,其经费逐步由相应的企业或集团承担。原来有科研事业费的独立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后,其科研事业费以进入前一年为基数长期拨给原科研单位使用,不准挪为它用;
6、有独立院所进入的企业,其原有开发机构在工资、奖金、技术职务聘任等方面享受和独立院所同等的待遇;
7、在企业考核指标中,要强化技术进步的内容,如新技术成果转化率、新产品产值等要成为考核企业的重要内容,而且要和企业“抓管理、上等级”的工作结合起来进行;
8、要按照产业政策,对新兴产业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适当减免税赋,已经公布的淘汰产品,还在继续生产的要加重税收。
(二)保持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研究所、设计院的原有待遇和地位
1、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研究、设计院所,可以继续承担国家或部门的科研设计任务和行业技术管理任务;
2、进入大中型企业或集团的院所,继续保持相对独立性和应有的自主权,在完成国家计划及企业或企业集团技术开发任务前提下,允许对外承担科研、设计和咨询任务,收入分配由企业和研究设计单位协商;
3、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设计单位和原企业的开发机构,其工资奖金标准可以按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也可按企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但只能执行一种标准;
4、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可以从相应的企业或集团中调入适用人员。也可以把不适宜从事研究开发、设计工作的人员及多余的生产、后勤人员交由企业或集团统筹安排,并允许流动;
5、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后,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工作,应以进入企业后的科研、设计机构为主进行,有关部门对其出国考察、学术交流、聘请国内外专家等应予以支持,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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