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1987年3月5日中国科学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推动研究所改革的顺利进行,研究所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时,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条 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是确定所长任期目标,并由所长负责组织实施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 所长任期目标必须符合科技体制改革的方向,符合院进一步改革的要求,符合院的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规律,符合研究所的长远发展目标。
第二章 所长任期责任目标的制订和内容
第四条 所长任期责任目标由所长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提出草案,由所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职工民主管理组织讨论,并经所务会议通过后,向院提交所长任期目标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第五条 任期目标应十分明确,表述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所体制改革的方案(或设想);
(二)研究所研究与发展工作的目标以及绩效的预测(包括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三)人才培养计划;
(四)其它工作目标。
第六条 报告书必须包括:
(一)确定责任目标的主要依据和完成目标后的意义;
(二)实现任期目标的措施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为保证任期目标完成,希望院给予的支持和有关政策规定;
(四)任期目标的检验指标,包括阶段指标和总体指标。
第三章 所长任期责任目标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报告书由负责归口的院各业务局负责审核,各业务局应在收到报告书后的1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书,各业务局应责成所长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
第八条 经各业务局审核通过的报告书,由科技政策局和计划局按院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学科布局综合平衡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