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实际生活中,一项技术实施后达不到约定的技术要求时,接受技术的一方常常指控提供技术的一方搞技术诈骗。请问,违约与诈骗有什么区别?
答:所谓违约,指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约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诈骗则是通过隐瞒真象或者虚构事实,以使对方发生错误为目的故意行为。利用技术合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数额特别巨大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法严惩。由于这两种行为的后果大不相同,因此,我们要十分慎重地划清违约和诈骗的界线。
违约和诈骗这两种行为有共同之处,即行为人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且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但二者又有重要区别。诈骗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和犯罪的恶性。例如,完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而通过订立技术合同骗取科技贷款或报酬;明知技术有重大缺陷、实施后会造成严重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故意编造;拼凑虚假的技术合同等。而违约多数由于科技水平、工作能力、管理经验不足或者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原因,虽然经过一定努力却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某些情况下,还可能由于在现有技术水平下难以解决的技术因素所致。
由于技术是无形的商品,科学技术工作是一项探索性的风险事业。因此,我们不应当简单地把实施技术达不到预期效果,推定为提供技术的一方是利用技术合同行骗。而应当从科技工作的规律出发,严格、慎重地区别罪与非罪,以维护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正确区分一般违约行为和技术诈骗,应当划清以下几个界线:
一、要看行为人是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还是有履行合同能力或部分履行合同能力;
二、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技术具有重大缺陷,能够预见到实施技术将会产生的后果;
三、要看行为人为履行合同付出了智力劳动还是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没有作出履约的努力;
四、要看行为人在违反合同后有没有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并且从技术上采取补救措施。
一般说来,前者属于违约行为,后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当事人通过广告、说明书等形式介绍技术成果时,奈大其技术性能和作用,是否属于诈骗?
答:进行技术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采取夸张、渲染手段,吹嘘技术价值,夸大实际性能的做法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应当坚决反对。但在处理时,也要把一般的宣传失实和严重的欺骗宣传区别开来。一项技术有一定的先进性、适用性,但当事人在宣传时夸大了先进程度、适用范围,或者只强调了优点,回避了缺点,实施后有一定效果,但与所宣传的情况不相符合或未达到合同要求,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技术本身是虚假的、甚至是荒谬的,当事人通过广告、说明书等形式作颠倒黑白、肆意吹嘘的宣传,实施后根本达不到技术指标,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应认为其宣传具有明显的欺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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