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通过中介人订立的技术合同发生纠纷时,中介人是否负有调解的义务?是否对任何一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实际生活中,不少中介人当经其中介活动达成的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参与调解纠纷的工作。这是中介人热心技术市场工作和对服务负责的表现。但就法律责任而言,中介人并不负有调解技术合同争议的义务,也不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承担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除非合同规定中介人负有这种义务和责任。
问:在实际生活中,有的项目有时同时包括多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内容,是否需要分别订立多个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
答:包含多种或者多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的项目,可以分别订立几个合同,也可以合订为一个合同。目前,国家有关扶植技术市场的政策和法规对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有不同的规定。当事人合订技术合同时,宜分别列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实地注明有关的经费、价款和报酬,以利于适用国家的有关规定。
问:《
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第
七条规定,技术转让的单位应当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5-10%作为奖励费用。这项技术转让净收入如何计算?
答:技术转让净收入指转让方依据技术转让合同取得的技术使用费中扣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支付的试验、交通、能源、劳务、设备安装、文件制作等提供技术以外的开支后,所剩余的纯技术所得;转让方在提供技术的同时,交付新产品、新设备的,还应扣除设备的成本。有些技术转让合同,转让方除转让技术外,还对受让方提供技术服务,该项技术服务可视为技术转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所得可以计入技术转让净收入,但转让方在转让技术后,承担为受让方推销产品等非技术性工作的,通过这些工作所取得的报酬不应当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问:在技术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方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后,向委托方交付技术成果,也是一种技术转让。这时,技术转让净收入,应当如何计算?
答:在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开发的情况下,委托方向研究开发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工作报酬,研究开发方完成研究工作并交付技术成果。这时,研究开发方通过技术开发合同所获得的研究开发经费和工作报酬中扣除从事研究开发的全部实际支出和各项提供技术以外的开支后所剩余的部分,可视为技术转让净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