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加工承揽、建筑承包、设备安装和维修等经济合同以及劳动合同中,也涉及到专门知识、生产技术和经验,能不能订成技术服务合同?
答:由于现代科学技术日益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很少有一项生产劳动和经济活动不需要专门知识和技术,但不是所有涉及知识、技术和经验的合同都可以解释为技术服务合同。我们所称的技术服务合同有特定的含义:
第一、技术服务仅指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辅助服务和技术中介服务三种。
第二、技术辅助服务合同,指一方利用科技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专业技术问题订立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是为完成特定的专业技术项目所进行的科学技术活动,而不是一般生产活动。
因此,一般产品的加工、承揽和修缮、货物运输、设备安装、仓储保管以及按计划任务进行建筑、勘察和劳务承包等以完成生产作业为内容的合同,尽管履行合同需要专门知识和技术,但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在这些活动中有特定的专业技术项目需要通过技术服务解决的,必须单独订立技术服务合同,载明项目名称,技术服务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的标准和方式以及其他技术合同需要明确规定的条款。
问:什么是中介服务合同?中介人能不能直接承包委托人的技术项目,然后将该项目转包给第三方?
答:中介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促成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而进行联系和介绍活动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中介人的义务是为委托方疏通渠道、联系业务对象,并促成其与适当的第三方成交。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中介人就研究开发项目以“研究开发方”的身份先与委托方订立技术开发合同,然后,又以“委托方”的身份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将研究开发任务委托给第三方;或者在接受转让方委托时,先以“受让方”身份与之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将技术受让过来,然后自己又以“转让方”的身份将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通过承包、转包的差价,从中获利。这种一手承包、一手转包的行为,是与中介人的身份不相称的,应当予以制止。
问: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机构或中介人能否将通过中介活动所获得并积累的技术,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转让?
答:中介服务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服务。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应当对服务对象忠实守信,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中介人不得将通过其特殊地位和中介活动所获得的技术向他人转让。这种行为不仅违背职业道德,而且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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