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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技术市场若干具体政策的说明

  问:尚未完成工业化开发的阶段性成果能不能转让?
  答:通过技术市场转让什么样的技术,由买、卖双方根据供需情况决定。这也就是说,通过技术市场转让的技术,仅就工业化开发程度来说,可以是已经完成了工业化开发的比较成熟的产品或者工艺技术,也可以是经过小试、中试的阶段性成果。在实际生活中有这种需要,例如:有些科研单位、设计单位没有在小试、中试基础上进行工业化开发的条件,而厂矿企业有能力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后进行后续开发。通过转让小试、中试技术,有利于加快开发进度。此外,有时为了科研目的,也有相互转让阶段性成果的必要。这样做可以避免重复研究。
  转让阶段性成果应当注明实际开发程度,提供相应的实验数据,保证在一定条件下重复试验可以得到预期的效果。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减少合同纠纷,凡转让阶段性成果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后续开发的责任。
  问:在技术交易中,提供技术的一方是否应当对另一方实施技术后的经济效益负责?
  答:就技术开发而言,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和有关资料;就技术转让而言,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的规定转让技术,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的一方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成果或转让的技术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对另一方实施技术的经济效益和风险不承担责任。因为后者与投资、设备和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有关,不完全取决于技术本身。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保证另一方实现一定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考核技术先进、适用与否的标准。显然,对于这种带有承包性质的技术合同,提供技术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的经济效益负责。由于履行承包合同时,影响效益的因素比较复杂,因此,当事人应当考虑各种情况和条件,并在合同中具体载明双方责任范围,以便在实施技术后没有达到约定的效益时,针对原因,明确责任。
  问:什么是技术咨询合同?一方按咨询报告或意见作出决策付诸实施所发生的损失,是否应当由提供咨询的一方负责?
  答: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提供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或解答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提供咨询的一方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委托方的问题,保证提出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的要求。至于一方按照咨询报告和建议作出决策并实施后发生损失时,提供咨询的一方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就一般决策咨询而言,作为顾问的一方所提出的报告和建议只供委托方决策时参考,并不参与决策并指导实施,因而它对委托方采纳其建议、意见并付诸实施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提供咨询的一方参与决策并负责指导实施工作,那么,它应当对因其所提出的报告和建议不当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为了既有利于顾问方大胆地提出建议,又便于明确当事人的责任,技术咨询合同应载明彼此承担的责任的条件和范围。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按一般决策咨询的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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