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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技术市场若干具体政策的说明

  答:一般说来,单位和个人可以转让其直接开发的技术,也可以转让其合法取得和掌握的技术。在后一种情况下,要注意两点:第一、必须是合法掌握和取得的。这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侵吞他人技术成果,再通过转让牟取利益。第二、进行技术转让不得侵害他人的技术权益。对于专利技术,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合同约定不向第三者转让的技术,负有义务的一方不应当擅自转让;单位按计划组织开发的成果,单位的职工不得擅自转让。此外,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的转让权也应当属于单位。几个单位合作开发的技术,如何转让和使用,应当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
  问:借鉴他人的技术构思或参照技术文献作出的技术方案,能不能转让?
  答: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是一个继承和突破的矛盾运动。任何技术创造都是在前人或者他人所做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改进、革新后完成的。不可能也不必要一切从头做起。因此,参照公开的技术资料,借鉴他人的技术构思,或者在现有产品、设计或工艺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是必要的。综合本身也是一种创造。采用这些方法完成的技术进行转让,只要不侵犯他人技术权益,同样是合法的。
  问:转让技术是否必须事前经过鉴定?就未经鉴定的技术所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答:鉴定是我们评价科技成果的制度,包括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鉴定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前者主要对产品和工艺的技术成熟性、经济合理性以及应用范围和条件作出结论,后者还包含评价科技成果的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它与国内外现有技术相比,所达到的先进水平等项内容。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要事前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新工艺,投入大量生产、建设和使用之前要作技术鉴定。这些鉴定是正式投产或申报奖励时必须履行的手续。不过,鉴定并不是技术转让的前提。事实上,技术转让的内容千差万别,彼此要求也不一样,其中还有技术秘密和诀窍,一概要求鉴定,未必可行。因此,应当允许尚未鉴定或者难以鉴定的技术,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转让。当然,所转让的技术应当真实、可靠并力求成熟。至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在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时,需要按国家规定进行鉴定和定型的,可以在转让前对技术进行鉴定,也可以在转让之后投产之前对产品和工艺进行鉴定,还可以采取国家规定的其他评估、试验办法解决。总之,不能认为,未经鉴定的技术是不成熟的技术,更不能以转让的技术未经鉴定为由,作出合同无效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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