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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技术市场若干具体政策的说明

  问:技术开发合同的项目是否必须是前人没有的或者国内首创的?
  答:技术开发合同是就新的研究开发项目订立的合同。这里所说的“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探索前人或他人未知领域的发明创造活动固然是技术开发,虽属国外或者国内已有的技术,但当事人不知道或虽然知道但不能获得,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订立技术开发合同。
  问: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是什么?有人说只能是技术文件,也有人说必须是新的产品。应当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答:技术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方应提交什么形式的成果,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商定。一般说来,可以是阐明技术内容的设计、报告和资料;可以是满足特定技术要求的新的设备、产品、材料等;也可以二者兼备。但是,研究开发方完成新的设备、产品、材料等样品、样机以后,继续制造这种设备、产品或材料出售的,则不再属于技术开发的范围。
  问:什么样的技术可以进入技术市场进行转让?
  答:国务院1985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指出:“一切有助于开发新型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出让方同接受方都可以按照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转让。”这一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切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出发,转让其现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但是,属于国家机密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有关部门规定由指定单位实施的技术,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共道德的技术,不得转让。
  问:转让非专利技术是否一定要提供技术秘密?在行业范围内已经公开或者不少单位已经掌握的技术能不能转让?
  答: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常常使用“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或者“Know-how”等用语,泛指仅为某企业或少数专家掌握、能使拥有者在竞争中占据优势的知识、经验、技术和诀窍等。事实上,它只是一个习惯的提法,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我们开放技术市场,目的在于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因此,既提倡转让最新的先进技术成果,也鼓励转让现有的适用技术。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技术水平悬殊很大,对技术的需求不尽相同,消化吸收技术的能力高低不一。因此,在某些行业或单位已经公开的适用技术,只要接受方需要,允许转让。这样做有利于技术的广泛传播,并可以使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得到科学技术的武装。
  问:是否只能转让自己直接研究开发的技术?单位或个人已经掌握的但不是亲自研究开发的技术能不能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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