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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1980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留管人员及其以后轮换人员的各项人员经费;
  (二)留管人员的差旅费;
  (三)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人员为留学人员办理汇款、邮寄信件(资料)、召开会议及联系工作的各项支出。
  (四)经上级批准购置(租赁)房屋、汽车;为开展留学人员工作所购置其他设备的各项费用及房屋、汽车、设备的维修费、办公费、水电费、燃料费、保险费、开展必要的交际活动等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教育处(组)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差旅费、交际费等开支标准,一律按照外交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公用经费(包括公务、业务费、购置费等)开支,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的经费开支,应根据节约原则和驻在国的具体情况,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别核定不同的控制比例,单独立帐核算,并在编报出国留学人员经费预、决算中单独反映。
  第十七条 由使(领)馆会计代管财务工作的,除有关留学人员的各项经费开支和预算报表按国家教委和财政部的规定办理外,其他有关财务处理,均可按使馆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财务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除受权委托外,均应办理申报手续,由国家教委审批。
  (一)年度预算(包括追加预算)、决算;
  (二)买卖地皮、房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以上须会同外交部、财政部审批),租赁(包括增租、换租和续租)房屋;
  (三)购置、更新、调运汽车、摄影摄像机、电视机、复印机、电冰箱、照相机、电脑、电影放映机、洗衣机(包括烘干机)、录像机、音响设备(包括各种收录机)等以及单价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其他大型设备及办公用具。
  购置以上范围的物资设备一般可在年度预算中一并提出设备购置计划,除购置、更新、调运汽车仍须专函报国家教委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外,其他项目,可在批准的年度预算中,按照批准的物资设备购置计划购置,不再逐项报批;
  (四)制定及调整公费留学人员生活费(包括包干费)标准及报销办法;
  (五)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丢失公款,请求报销的事务;
  (六)会计档案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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