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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中享受全部或部分国家公费的实有人数;
  (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各种费用标准;
  (三)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的实有人数;
  (四)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的各种费用标准;
  (五)确需购置的设备、物资的单价和数量;
  (六)管理工作需开支的公务、业务等费用标准。
  第八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预算,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照第七条所列依据,结合国家财力的可能进行核定。
  第九条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所需购置房屋的经费,须单独申报计划,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批准后专项下达。
  第十条 在编制和执行预算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办事,不得违反国家财经制度,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预算经国家教委批准后据以执行,不准突破。半年和年度终了要及时正确编报半年报表和年度决算表,报送国家教委。

第三章 留学人员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凡属国家教委正式计划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在规定的学习期间的费用,其开支范围按项目划分为两类:
  (一)包干费用部分,包括伙食、住宿、交通、个人零用、交际(限进修生、研究生)及教材书籍补助费等,按月或按季发给留学人员本人包干使用,不足月的按日计发。
  包干费用标准由使(领)馆根据所在国的情况,以保证留学人员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为原则,提出方案,报经国家教委批准后执行。留学人员包干费标准确定以后,如当地主要生活用品物价上升,要求调整标准的须报经国家教委批准后方能调整;  
  (二)非包干部分,包括学费、医疗费(凡有医疗保险的国家,可由使领馆统一组织参加医疗保险)、休假和结业回国旅费、因公到使(领)馆的交通费以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补助费等,由使(领)馆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费用包干以后,对留学人员不得借用公款。

第四章 教育管理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由留学人员经费开支的教育管理经费是我驻外使(领)馆从事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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