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信、来电话反映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混乱,建议修改我局一九八三年《关于统一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用图章的通知》([83]工商133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这个通知已经不适应当前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根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经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