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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考核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考核办法
 (1987年11月27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87]国科发条字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进行定期考核,是加强中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应以优良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积极、主动、有效地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服务,以充分发挥中心的作用。为了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的考核有一致的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的考核,从人员、仪器、实验室、服务、成果、管理和经济效益等7个方面进行。
  二、考核方法和标准
  (一)人员:本项共6条。技术人员,包括中心现有在编技术人员和外单位的兼职人员。技术人员数的参考标准为:
  M≥0.1C,C-中心全部仪器的万元资产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数与技术人员总数之比,不低于30%者为合格。其他采用抽样考核。6条全部合格为本项合格。 
  (二)仪器:本项共5条。5条全部合格者,为本项合格。仪器品种、数量,根据中心现有仪器统计,能适应本地区需要者为合格。大型精密仪器平均综合使用效率P大于36分者为合格。大型精密仪器平均综合使用效率计算方法见附录(略)。
  (三)实验室:本项共4条。实验室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的参考标准为:
A=1.95(2C+37.14XC的开平方),C为中心全部仪器的万元
资产。其他均采用现场考核。4条全部合格者,为本项合格。
  (四)服务:本项共3条。3条全部合格者,为本项合格。服务率S大于60%者为合格。
  S=Ts/Ta.100%
  其中:Ts-年对外服务机时,Ta-年总有效机时
  其他采用抽样考核的方法。
  (五)成果:本项共2条。考核当年起的前2年内,只要取得厅、局级以上奖或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分析测试成果者,本项即为合格。
  (六)管理:本项共7条。通过有关文件、资料的审阅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抽样审查进行考核。7条全部合格者,为本项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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