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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管理试行办法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管理试行办法
 (1987年12月2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下简称“有突出贡献专家”),是我国科技干部队伍中的优秀人才,是发展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骨干力量,原则上由国家统一管理,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委代管。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有突出贡献专家的管理,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包括工、农、医)、生产、教育、管理等领域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以及从事承包、租赁、领办科技实业或乡镇企业的各类科技人员。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职业道德,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经济建设、工程技术(包括工、农、医)及生产、教育、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三)在专业工作中,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有重大贡献,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五条 选拔工作每2年进行1次。必须严格掌握选拔条件,宁缺毋滥,确保选拔质量。
  第六条 选拔对象可由所在单位或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推荐,主管部门广泛听取和充分尊重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的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议、综合平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部委批准后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四章 管理

  第七条 需报国家科委备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委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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