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要逐步对承包企业实行资金目标管理。可参照企业承包合同的内容,选定几项能够反映企业资金使用综合效益的指标,按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确定企业应达到的目标。以银企协议或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银行按月(季)跟踪监测,据以调整企业类别,掌握贷款。
7.对承包的亏损企业,属于政策性亏损部分,按合同确定的减亏(或补贴)包干任务完成情况掌握贷放。完不成减亏包干任务,超亏无弥补来源,超期未拨补所占用的贷款,要分别按规定加收罚息。对经营性亏损企业,银行不增加新贷款;但对有扭亏措施,当年能见效的,企业觅具经济担保或办理抵押后,可适当融通,专放专收,从严控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对确属财政困难,不能按期弥补政策性亏损,应由企业出具财政部门签发的约期拨补期票或协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银行方可据此给予临时资金融通。
8.对承包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应首先用于企业按本业为主的原则,经营适销商品的需要;对企业适当扩大经营范围所需资金,银行按国家政策及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审查后,据自身的资金能力掌握;企业违反国家政策,随意改变经营范围,非法经营,银行坚决不贷款。
对企业在购销活动中因预付资金所需贷款,应按总行(88)银发字第36号文件规定从严控制。
9.对承包的大中型商业企业,继续推行“内部银行”结算制。对实行分部核算的大中型批发、零售和粮油企业,尚未建立“内部银行”的,要协助企业尽快实行;对独立核算,统负盈亏的粮管所或中心粮店下属自然门店的贷款,可采取上贷下拨的方式,并实行“内部银行”管理。但对以主管公司为龙头,由各个独立核算的批发、零售企业联合组成的行业、地区性质的融资组织,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予办理信贷结算业务。
10.要发展为承包企业集团服务的多种融资形式。凡实行独立核算、统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承包后,可直接向银行贷款,内部融通;对不具法人地位的松散联合企业集团,按原有信贷关系和谁借谁还的原则,落实贷款债务人后,掌握贷款。
租赁企业信贷管理
11.租赁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已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②债权债务、遗留问题处理措施落实;③财务管理制度较健全,能按规定向银行报送有关报表;④个人租赁企业具有一定的贷款保证金。对具备上述条件并符合贷款政策的,可直接发放贷款;条件尚不具备的,可由出租方集中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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