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包租赁商业企业信贷管理的若干意见
((88)工银发字第80号)
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国发<1987>55号文件精神,为促使商业企业内部机制改革真正走上良性循环,不断完善发展,并动员内部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工商银行对承包租赁经营的国营商业企业,应采取积极支持、配套改革、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方针,建立健全与此相适应的信贷机制。现就承包租赁企业信贷管理亟需明确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掌握意见:
承包租赁企业清产核资及贷款债务落实
1.凡与我行有信贷关系的国营商业企业,在承包租赁经营前都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要求清产核资,落实贷款的债权债务。已经签订合同而未清产核资的,应认真进行补课。对经财政、银行、企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有问题挂帐资金,应补未补亏损,商品贬值损失和其它挤占挪用的流动资金,须在承包租赁前落实处理措施。该列损益的列损益,该由财政或主管部门拨补的,约定期限拨补,原则上在当年处理完毕。不准冲减银行贷款和国家资金,不准减息免息。
2.对清查出的商品资金损失及挂帐资金(财政应补未补亏损除外),确属当年处理有困难所占用的贷款,经财政、银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签字,抄列清单,暂时挂帐,专户管理。处理计划必须纳入企业的承包合同内,从承包、租赁之日起,处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间,银行不加收利息,超过期限未处理的,按挤占挪用加收罚息50%。
租赁企业的挂帐损失,也按上述办法,由主管部门用集中的租赁费统筹解决。
3.企业承包租赁前的固定资产性质贷款,要严格按原定的还款计划,在承包合同中规定还款额度和期限,按期还清,承包租赁后的固定资产性质贷款,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前提下审查贷放。
承包企业信贷管理
4.对经过清产核资,落实债权债务的承包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时,应依据《
借款合同条例》,对其原占用的贷款重新签订借款契约,建立新的借贷关系。对未按规定进行这项工作的企业,银行不与其建立新的借贷关系,并视情况收回原有贷款。在老贷款没有全部收回之前,原借款契约仍依法有效。
5.要进一步深化“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信贷原则,对承包企业全面开展综合效益评估,划分一、二、三类企业,按有关信贷政策掌握贷款。银行对二类企业要从紧核定周转贷款,临时贷款逐笔核实发放,必要时办理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对三类企业原则上不发放周转贷款,临时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须办理财产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