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美术行业荣誉称号试行办法
(1988年1月11日轻工业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我国工艺美术人员的突出贡献,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艺美术荣誉称号定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对其中贡献特别突出者,建议授予国家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工艺美术行业(包括美术陶瓷、民族乐器、美术玻璃制品等)中的工艺美术人员。
二 评审条件
第四条 凡荣获“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工艺美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及高深的艺术造诣和修养;
(二)作品风格独特或有技艺绝招,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技艺、作品方面有突出成就,不仅为我国同行公认,而且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四)对我国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工艺美术队伍的建设有突出贡献。
三 审批程序
第五条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业厅(局)负责选拔推荐,整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
选拔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广泛听取和尊重同行专家的意见,要坚决反对论资排辈,严禁不正之风。
第六条 由轻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荣誉称号的资格。
评审委员会由工艺美术行业中办事公道的知名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其中知名专家不少于2/3。
四 表彰与奖励
第七条 轻工业部对“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奖金从部长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