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部门任命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已批转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所规定的评审程序和任职条件进行评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二)各部门任命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除应考核其本专业的学术水平和技术水平外,还应考核其调研、分析、组织、协调、决策等实际工作能力。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参照已批转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结合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特点,制定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考核办法。
六、实施程序
(一)各部门提出拟设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各部门应在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内,根据各司局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需要,将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下达给各司局。
(三)各部门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工作中,采取领导推荐的申报方式。被确定参加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评审委员会递交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申请报告、论著及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等材料。
(四)各部门应组成部、局两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部级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司局级评审委员会负责中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五)各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任期,一般3至5年,如工作需要可连续任命。
七、行政领导任命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中央国家机关的副处长及其以上行政领导在机关内不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同样,在机关内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再担任副处长及其以上行政领导职务。
八、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计发时间
中央国家机关中首次被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凡本人现行工资低于所任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最低等级的,均可从1988年1月1日起进入该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
九、认定任职资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