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规定
(1988年3月26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一、遵循的原则
(一)中央国家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必须遵循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总方向和有助于国家机关建设及精简机构的原则;必须有利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的宏观组织、协调、监督、控制和服务的职能;必须有利于提高机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必须有利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中央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二、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对象
中央国家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对象是: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系指在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包含的专业技术范围内,从事专业技术规划、计划、组织、协调、评估工作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划、培训和管理工作。
在机关从事党群、纪检、行政和后勤等非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职务问题,由有关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三、专业技术职务名称、档次的选定
(一)各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特点、性质和实际需要,一般可选用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职务名称、档次,并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某些部门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如不宜采用已批转的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职务名称、档次,可参照国际一般通用的职务名称,提出拟采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档次,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实行。
(三)各部门在选用专业技术职务名称时,同一部门、同一行业所选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应统一。
四、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及数额
各部门应根据专业特点、技术密集程度、岗位设置需要和专业技术队伍的现状,提出拟设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和高、中级职务数额,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分别核定下达各部委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
五、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