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中型企业集中了国家的很重要一部分科技力量及其他生产要素,应在发展外向型经济中起到重要作用。目前,不少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还不高,产品仍存在质量差、品种少、档次低等问题,不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因此,要通过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竞争机制的引入和朝外向型发展的转变,以及运用科学管理,增强对科技进步的需求,积极组织本企业和外部的科技力量攻克关键技术和工艺难点,以提高劳动效率和产品质量,促进有优势的传统产品和新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要鼓励和支持三线军工研究所和企业在沿海地区设立“窗口”,创办一批以内地为后盾、以生产技术含量高和增值高的产品为主的外向型企业。
(三)加速高技术、新技术研究成果的商品化开发,有步骤、有重点地发展高技术和新技术产业。在着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建立面向国际市场的高技术、新技术产业,是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科委将实施“火炬”计划,动员和组织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的科研力量,开发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创办科研型企业,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及其他重大研究项目的成果商品化搭桥铺路,以促进在沿海地区建立一批高技术、新技术产业,推动高技术、新技术产品进入世界市场。
三
为了调动科技力量更好地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服务,就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制订适应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的科技开发计划、政策措施,组织培训一大批科技力量为开发国际市场而奋斗。
(一)要放活科技机构和科技人员,强化市场机制,促进科技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和人才的合理流动。要制订和贯彻科技法规,保证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发展外向型经济和打开国际市场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企业家,要给予荣誉和提高待遇。
(二)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或个人兴办外向型科技型企业。这类企业可以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可以是个体经营,也可以是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提倡新办外向型科技企业实行股份制。
(三)新办的技术开发区应从各地已具备的科技优势出发,依托原有厂、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力量和先进设施,从具有商业开发前景的新技术和高技术项目着手。凡经国务院批准的新技术开发区,可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及有关优惠政策试行。凡由国家科委或各地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开发区,可根据本地情况和职权范围,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各地应建立以扶植新技术开发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从政策、信息、资金等方面,对新创企业的起步提供综合服务,为有商业前景的技术向深度开发和形成规模经济提供各种条件,使科技成果、专利、发明能迅速转化为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