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只设一个开户银行帐号办理科学基金财务业务。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局。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科学基金财务工作,按时报送会计年报(格式另发)。对财务管理混乱或不按时报会计年报的,将暂停拨款。协作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资助项目所在单位提供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负责人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如出国、重病、死亡),一般按中途停止或撤销资助处理。所在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研究计划,须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审查同意,继续予以拨款。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一般不得无故中止。资助项目负责人如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应写出书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审查同意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至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申请者所在单位要及时清理帐目,将余款和已购器材处理收入,悉数交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同时编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止、撤销经费收支结算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止、撤销器材处理收入一览表》各一式两份,在三个月内报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审查后转综合局核销。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研究工作全面完成后,应抓紧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在三个月内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连同其他总结材料,一式两份报基金委有关科学部,经审查签署意见后,一份转综合局复核,批复所在单位核销。已拨经费结余,仍用于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接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计室和所在单位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编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和年度会计报表,应经审计部门签注审计意见。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组成员、协作者及所在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抵制和越级反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不受理当事人或所在单位再次申请科学基金等措施,以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