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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四)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 
简单装修费。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不得列入;
  (五)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的经费;
  (六)管理费: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为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服务。经费全部自立的研究所和高等院校单位,每个项目提取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金额的5%,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与年度拨款同步,分年度提取,用于冲抵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分摊的水、暖、电、气等或其他费用。不得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
  第六条 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和电子计算机(含微型计算机),须详细说明理由,经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审查同意后方可购买。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经费。资助项目如确需与国外进行合作交流,须另向基金委有关科学部提出申请。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的合作交流项目,在国际合作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三章 拨款

  第八条 科学基金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批准书》后,根据批准资助总金额、研究年限和研究内容,编制《经费开支计划》,连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在一个半月内报基金委有关科学部一式两份,经审核后,一份转综合局作为财务拨款依据。因故不能按期报送的,应提前书面向有关科学部说明原因,否则按自动放弃接受资助处理。
  第九条 资助项目的拨款,一般每年一次。第一次以《经费开支计划》为凭;第二次以后的继续拨款,待收到资助项目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经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审查并签署意见转综合局。工作进展正常的,按《经费开支计划》中的相应年度用款额拨款;工作进展提前或有紧急需要的,可申请提前拨款;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将减少或暂停拨款,以至撤销资助。不报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暂不拨款。
  第十条 资助项目协作者所需经费,由资助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由其所在单位划拨至协作者所在单位监督、管理,由协作者支配使用。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方便科研,有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计划内的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并可根据研究工作进展和器材供应情况,调整用款计划;如改变经费用途,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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