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2年1月1日 实施日期:1992年1月1日)废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9月15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使用资助经费,多出成果,早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要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三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采取按项目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的办法。资助经费分年度拨至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在本单位领导和财务、业务部门的管理下,由项目组按计划支配使用。
第四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进行核算,不得任意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开支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和种植、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经单位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以下简称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