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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禁止刊播有奖销售广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4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4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禁止刊播有奖销售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1988]经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制止滥发彩票、奖券的歪风,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制止滥发各种奖券的通知》(国发[1985]31号)。我局和商业部等五个部门为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对各种奖券广告管理的通知》([85]工商72号)。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广告经营单位有奖销售活动及有奖销售广告基本得到制止。但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有奖销售活动和有奖销售广告又有所抬头,且有发展的趋势。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以奖售为促销手段,不仅盲目刺激消费,也不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刊播有奖销售广告,则助长了这种不正之风。因此,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现重申如下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发[1985]31号和[85]工商7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禁止广告经营单位为工商企业刊播有奖销售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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