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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条例

  (三)所长应努力提高研究所的研究工作水平和业务管理水平;
  (四)所长应加强研究所与社会的联系,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五)所长应努力提高本所职工素质,积极培养、选拔优秀的科技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的人才;
  (六)所长应努力改善本所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正确处理国家、研究所、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七)所长应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结合业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本单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作出表率。

第四章 所长的权限

  第十条 所长在研究所权限范围内行使业务、行政的管理权、决策权:
  (一)决定研究所的业务发展方向、规划计划、课题设置;
  (二)提出任期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决定经费和科研器材的分配;
  (四)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职能部门和研究室的设置、调整或撤销;
  (五)提名副所长人选;决定中层以下(含中层)干部的任免;根据有关规定聘任各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决定职工培养计划;
  (七)决定对职工的奖惩;
  (八)决定国际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事宜;
  (九)决定本所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或废止。

第五章 对所长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 研究所各种组织应保证、协助、支持和监督所长行使职权。所长行使职权应体现民主化、科学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决策的正确性。
  第十二条 有关研究所工作方针、学科方向及其他重大问题,应经所务会议或所长办公会议讨论。如有涉及研究所方向、任务等重大原则分歧,应将不同意见报院。
  第十三条 所学术委员会是所长实施学术领导的评议、咨询和参谋机构,其职责是研究本所的学科方向和发展战略、评议全所科研成果、评议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者或由另行成立的评委会负责)等。
  第十四条 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听取所长工作报告,审议所长任期责任目标,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方针和原则。
  第十五条 所长任职期间,由院干部局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考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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