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条例
(1988年11月1日中国科学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放开放活研究所,建设符合新体制特点的研究所运行机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条例另定)。所长全面负责领导研究所的业务、行政工作。
第三条 所长必须认真贯彻民主化、科学化原则,充分运用各种民主管理形式,搞好工作,要支持、关心党委、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章 所长的条件及任免
第四条 所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与政策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与领导研究所相应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能根据客观实际提出研究所发展战略以及改革的方案,具有办好研究所的强烈事业心、责任感和勇于开拓的改革精神;
(四)有全局观念,办事公正,作风民主,善于广泛团结干部与职工;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科研管理第一线工作,年龄不超过60岁。
第五条 所长由院长任免,向院长负责。
第六条 所长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所长在任职期间可以申请辞职,事先向院长提出书面报告,经院长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八条 所长在任职期间表现明显不称职或有严重失职行为,院长有权免去其职务。
第三章 所长的职责
第九条 所长的职责:
(一)所长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院的规章制度;
(二)所长应在全院方针指导下正确掌握研究所的业务发展方向,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