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技术是商品,那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一切适用于一般商品的法律、法规都同样适用于技术商品。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这种说法不对。我们说技术也是商品,是因为它本身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可以买卖,可以交换,可以流通。但技术毕竟是无形的知识形态的财富,有许多不同于物质形态商品的特点。物质商品,一物无二主,技术成果却可以为多个主体占有;物质商品的买卖以客体与主体相分离为特征,技术转让则不意味着转让方失去了知识;在物质交易中可以要求返还财产,而技术转让和传播之后,知识则无法收回。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也不同于物质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正因为如此,我们不仅需要制定
专利法,解决发明创造归谁所有的问题,而且需要制定
技术合同法,调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债权关系,而不能简单地照搬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一切法则。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扶植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使得技术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与一般商品买卖有很大区别。
我们不能在法律适用上形而上学地将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与一般商品交易混同起来。何况在技术市场出现以前,我国制定的有关商品流通的法律和政策,没有考虑技术交易的特殊性质和规律。简单地套用或者不适当地类推适用,容易混淆技术成果商品化中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发生这样那样的失误,甚至会造成冤案、错案,干扰改革和科技进步。
问:什么算得上技术?在技术交易中,转让简单的技术,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公开的技术,是否违法?
答:
技术合同法所要求的技术,是指工业、农业、交通运输、通讯、环境保护、国防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适用的技术。在现有科学技术知识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均可作为技术成果转让。开放技术市场,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既提倡转让最新的先进技术成果,也鼓励转让现有的适用技术。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技术水平悬殊很大,对技术的需求不尽相同,消化吸收技术的能力高低不一。因此,在某些行业或单位已经公开的适用技术,只要接受方需要,都允许转让。这样做有利于技术的广泛传播,并可以使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得到科学技术的武装。技术的难与易、复杂与简单以及公开程度都是相对的。不应当以技术难易作为判断技术交易合法与违法的标准。当然,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守信用、公平议价,恪守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至于采取欺诈手段损害对方利益、侵害他人权利的,那是另一回事。
问:什么样的技术不能转让?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技术指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