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4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4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广告经营秩序,
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1988]第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市、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切实加强广告管理。纠正当前广告行业中存在的某些混乱现象,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广告经营秩序和广告宣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整顿广告公司。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发[1988]8号)的精神,对所有广告公司进行清理整顿,解决广告公司中存在的经营思想不端正、经营手段不正当、经营范围不明确、内部管理混乱以及不具备经营条件等问题。
(二)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广告业务,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广告经营单位承接、发布非法广告经营单位代理的广告业务,媒介发布单位超越经营范围跨媒介代理广告业务,新闻媒介单位的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等,均属非法经营活动。对以支付“回扣”给个人等不正当手段拉广告的,必须严肃查处。
(三)查处各类违法广告,重点是虚假广告。对无视国家法律,不按规定验证审查,刊播违法广告特别是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以及伪造批件,欺骗广告经营单位、用户和消费者的广告客户,要重点审查。
(四)加强对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管理。对以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为借口,强行摊派费用,从中渔利的,要坚决制止。对已举办过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要及时收回《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对新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从严控制。
二、整顿的方法步骤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各广告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学习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文件,传达本通知精神,使之明确整顿广告经营秩序和广告宣传中存在的问题的意义和要求,并对所辖地区的整顿工作进行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