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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2000年全国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纲要(试行)

  5、加强科研开发。要充实和加强现有资源综合利用的科研机构,增进国际间科学技术交流。各部门要着手组织编制资源综合利用的科技发展规划,机电部门应对资源综合利用所需要的专用设备负责组织规划。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应重视资源综合利用的基础与管理标准化工作,把成熟的项目列入标准化计划。设计部门都要逐步把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列入设计规范,并优先采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6、积极筹集资金。资源综合利用,应有固定的资金渠道。当前除新建、扩建项目按“三同时”要求,列入各自投资、贷款计划和国家专项外,现有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需多方筹集资金。如开展综合利用的税后留利、综合利用设备的大修理和折旧基金、企业返还的排污费及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资金扶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建立自己的资源综合利用基金,用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7、引导乡镇建材企业。乡镇建材企业是利用工业废渣的重要方面,各地区要制订鼓励政策,使其在开展综合利用时可享受国营企业的同等待遇,并提高技术水平和综合利用资源的能力。特别对城市附近和靠近煤矿、电厂、钢铁厂的乡镇建材企业,银行和企业要在资金和技术上予以支持。对挖地烧砖的乡镇建材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征收耕地占用税,促其向利废节地的方向发展。
  8、抓紧培养人才。要逐步在部门或地方办的大专院校中增设本部门、本地区所需要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专业。同时,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自身队伍的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训现有在职人员。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安排,也要优先照顾资源综合利用的科研和生产单位,逐步改变这一行业人才匮乏的局面。
  9、完善管理体系。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必须有一个工作网络,国家计委负责全国资源综合利用的宏观管理,包括研究政策、制订法规、检查协调、推广经验。建议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指定一个机构,配备一定人员负责资源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此外还可以成立地区、部门以至全国的资源综合利用信息网络、服务中心或协会、学会,协助政府部门对资源综合利用进行组织、协调、交流工作。
  10、强化宏观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纲要或规划,并逐步纳入同级计划;要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法规、条例,使资源综合利用逐步走上法制轨道。有关部门应会同统计和计划管理部门,尽快制订资源综合利用的指标体系,建立数据库和信息系统,以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宏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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