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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2000年全国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纲要(试行)

  1、在生产建设上,要坚持综合开发、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逐步改变粗放排泄的作法;新建和扩建项目,必须坚持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在资金筹措上,要逐步实现“以废养废”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同时国家予以适当扶持,企业可利用银行贷款、外资、集资、补偿贸易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建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3、在利益分配上,要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要适当兼顾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处理废弃物排放和利用单位关系时,应使综合利用单位的利益大于排放单位,废弃物的价格和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及双方的合同,不允许随意抬高价格或滥收费用。
  4、在管理体制上,要鼓励企业在自愿、互利原则下打破企业、行业、地区界限,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横向协作和联合,建立各种形式的资源综合利用联合体。企业内部的综合利用项目,能单独核算的,一定要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5、在科技开发上,要坚持科研和生产相结合的原则,产生和排放废弃物的单位,首先有责任研究开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要积极支持科研单位开展有关的科研工作。
  六、措施
  1、重视资源综合利用。尽快提高全民族的资源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者的资源意识,把资源综合利用做为国家一项长期稳定的政策。各级领导机关要把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检查督促。同时,要组织动员各方面社会力量和宣传媒介,广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以引起普遍重视。
  2、落实各项政策。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全面地落实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商业部、原国家物资局《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两个基本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的精神,并制订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的实施细则。同时,要定期检查落实情况,认真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3、推行改革措施。除有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在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发展横向联合外,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项目等还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特别是那些经营困难、亏损严重的利废建材企业,更应放手承包、租赁、转让给有条件的企业、集体或个人经营。其他如煤矸石山、粉煤灰场、钢渣山、垃圾场等都可实行承包责任制。但要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承包者的经济利益。
  4、建设示范工程。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示范工程必须在技术工艺、利用途径、产品质量、经济效益上具有普遍推广价值。示范工程可分国家和地方两类,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计委、经委、计经委主管,各自纳入本部门、本地区的技术改造贷款计划或基建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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