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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1月2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企业的技术开发,使地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推广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并能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特建立地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是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委(计经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建立。其宗旨是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

  第三条 基金的资金来源要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其主要来源有:
  (一)地方财政的技术开发拨款;
  (二)国家计委的技术开发拨款;
  (三)原国家经委下拨的技术开发费回收部分;
  (四)国家、地方银行的科技贷款;
  (五)地方主持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拨款按规定的回收部分;
  (六)本基金的回收部分;
  (七)其它来源。
  第四条 各地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每年一月底前将当年地方财政用于该基金的拨款额度的正式文件报国家计委科技司和财政部工交司,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各地拨款额度按比例匹配拨款。匹配比例另定。

第三章 基金的用途

  第五条 各地经委(计经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产品结构调整要求,编制年度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计划(计划报国家计委科技司),基金主要用于该计划的实施。
  第六条 用于企业的新产品开发,优先支持企业民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合作开发具有我国特色的技术密集、附加价值高的产品。
  第七条 用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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