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开展技师业务师
聘任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9年1月27日)
现将劳动部劳培字(1989)3号《贯彻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去年十二月中旬,部劳动工资局在郑州召开的技师、业务师考核聘任工作会议上,总结了试点的经验,对开展技师、业务师聘任制作出了具体的部署。请根据会议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尽快将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二、实行技师、业务师聘任制是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提高工人队伍素质的有力措施。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组织劳资、教育、技术、业务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部规定的各项政策,不能自行其是。对于试点单位的经验,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吸取有益的做法,把工作做细做好。
三、技师、业务师聘任制是在对工人进行技术业务等级考核的基础上,在高级工中进行考评聘任的。因此,要切实抓紧做好技术业务等级的考核和评聘的各项基础工作,既要防止一哄而起,又要采取积极的态度。
在生产岗位(包括业务生产岗位)工作,按干部管理的人员,不参加技师、业务师的考核和评聘,其工作属于专业技术性质的,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部决定在邮电部邮电科学研究院、北京邮电学院两个事业单位的工人中,开展技师聘任制的试点工作。这两个单位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组织力量,抓紧进行。在试点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为其他事业单位开展此项工作提供经验。
五、技师业务师人数、职务津贴指标,由各单位按劳动部和我部的规定执行。职务津贴的开支渠道按财政部(88)财工字第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附件: 劳动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
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
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通过一年多的试点,对于稳定生产一线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引导工人学习和钻研技术业务,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生产建设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
《暂行规定》,使技师聘任制度不断完善和评聘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技师评聘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