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邮电部关于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1989年9月16日 实施日期:1989年9月16日)修改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实施细则
(1989年2月20日邮电部发布)
经国务院批准,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实行系统统筹。为切实落实统筹工作,根据(88)邮部字261号文件印发的《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办法》(以下简称《统筹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统筹的组织管理
(一)全国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的统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全国邮电企业离退休的统筹费用,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各总公司等部直属企业为核算单位对部结算;各邮电管理局、各总公司等部直属企业对下属企业的统筹结算办法,自行研究制定。
(二)部成立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办公室,设在劳动工资司,负责统筹费用的结算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监察检查的职责。部要在银行建立统筹专户,各邮电管理局、总公司等也要相应建立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统筹各项管理工作。地、州、市局可根据工作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员,县局一般不设专职人员。
(三)统筹后,离退休职工的管理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继续加强领导,共同配合,做好离退休职工的管理。
二、统筹范围和对象
(一)所有中央国营、地方国营邮电企业均属统筹范围,均应参加系统统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具备统筹条件,经过申请也可参加系统统筹。
(二)《统筹办法》规定的统筹对象系指参加本行业统筹单位中离休、退休的固定职工以及符合国发(1978)104号规定退职的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
(三)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凡不是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向地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亦属本办法统筹对象。
三、统筹项目
除《统筹办法》规定五项离退休费用之外,其它费用的开支暂不列入统筹费用之内,仍由原单位支付。医疗费按离退休金的5.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