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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核发彩色电视机专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三)具有经销彩色电视机的固定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能为消费者提供通电试机、当面选购的条件。
  (四)有懂得商品知识,能为消费者介绍商品特点和使用常识的营业人员。
  (五)具备包修、包换、包退条件,有专门的维修技术人员和设备,能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六)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保证正常销售中的资金周转。
  五、对《彩色电视机专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分别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并报同级计委备案。
  申请《彩色电视机专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并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领证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经主管部(委、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彩色电视机专营许可证》。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辖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核发《彩色电视机专营许可证》。
  (三)在市(县级市)、县、区(县级以上的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转报直接管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彩色电视机专营许可证》。
  六、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经营彩色电视机业务的企业,应填写《彩电专营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彩色电视机专营许可证》,并同时进行年检换照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彩色电视机专营许可证》后,将《彩色专营审核登记表》(一份)报同级计委备案。
  《彩色电视机专营许可证》和《彩电专营审核登记表》(样式附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七、经审查不准继续经营彩色电视机的企业,必须停止彩色电视机经营活动,并按规定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现存彩色电视机先行封存。原属合法经营的企业,其质量合格的彩色电视机由商业系统五金交电公司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购;超越经营范围和违法经营的单位,其彩色电视机及非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八、经核准的彩色电视机专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抬高价格、价外加价或搭配销售。如有违反国家专营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等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彩电电视机专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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